2006年7月我社接待了某旅行社两位散客,客人在游览过程当中相当顺利,行程的最后一天我社给客人安排了昆明市中心一家挂牌二星级酒店,本想给此次行程化上个圆满的句号,谁想到晚上客人自己在宾馆里要求酒店的“特殊服务”,被公安人员临检查到,通过我社的协调帮助,客人于原定计划返回家,当时对方组团社对我社的积极协调处理相当满意,也答应服我们余款;待客人回家以后对方组团社确以我社安排酒店不符合规定,拒绝向我社付余款大家想想这个酒店是国家旅游局颁布的二星涉外酒店,客人自己要做什么我们也无法控制,我们也不可能24小时看着客人,难道客人去杀人;放火我们也要负责任吗?既然客人再离团以前问题都处理好了,组团社也无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