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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工具箱 】从中国内地来港人士的入境安排

信息详情

从中国内地来港人士的入境安排

引言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订明:

「中国其它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来港定居

2.内地居民如欲来港定居,须向有关内地公安机关申请单程通行证。现时单程通行证的每日配额是150个,而符合香港居留权资格的儿童及配偶会得到优先处理:

每日配额中的60个是分配予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享有香港居留权任何年龄的儿童;
30个配额是分配予长期分隔两地的配偶;
其余非指定的60个配额则分配予下列申请单程通行证的人士:
不论年期分隔两地的配偶;
内地无依靠的儿童来港投靠亲属;
内地居民来港照顾无依靠的父母;
内地无依靠老人来港投靠亲属;及
来港承继直系亲属产业的人士。
3.有关单程通行证计划的管理工作,包括申请单程通行证所需的轮候时间、配额的分发和签发的先后次序,均由内地有关部门负责。
因公访港

4.内地因公人员如欲来港旅游,应就其来港目的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请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适当的赴港签注。
因私访港

探亲

5.内地居民如欲来港探亲,必须取得由有关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探亲」签注。

「团队旅游」

6.内地居民如欲来港观光旅游,可参加由内地旅行社所营办的「香港游」旅行团。参加「香港游」旅行团的团员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团队旅游」签注。而「香港游」的团员须遵从「随团来,随团去」的原则。

「个人旅游」

7.内地广东省及28个城市(即是上海、北京、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台州、福州、厦门、泉州、天津、重庆、成都、济南、沈阳、大连、南昌、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石家庄、郑州、长春、合肥和武汉)的居民,如欲以个人身份来港观光旅游,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可供一次或两次有效的「个人旅游」签注。

商务旅游

8.内地居民如欲以私人身份来港经商,必须持有由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可供一次或多次往来的有效「商务」签注。请按此参阅《内地人士持商务签注来港需知》。

其它旅游目的

9.内地居民因为其它目的例如:申请外国签证、出席民事诉讼等而欲以访客身份来港,必须取得由有关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其它」签注。

附带行程

10.根据现行安排,内地居民来港,必须持有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关签注。一般而言,持有有效签注的内地旅客,如能符合一般入境条件,会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而逗留期限是会按所持签注类别而定。至于有关签注的使用次数,可以是1次有效、2次有效、或多次有效。

11.有鉴上述人士于访港期间,或会顺道到邻近地区(如澳门)或境外短暂观光(包括乘船往公海游),为方便这些内地访客完成上述「附带行程」后需取道香港返回内地,本处有下列措施:
若旅客完成「附带行程」再抵港时的日期早于前次入境时获准留港的期限,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再次给予先前逗留期限,让该旅客入境(例如离境前所享逗留期限为五月八日,再抵港日为五月四日,旅客可获准入境逗留至五月八日);
如旅客的再抵港日刚好为先前逗留期限的最后一天,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给予额外一天的逗留期限,以便其取道本港返回内地(以前述例子,如再抵港日为五月八日,一般将可获予逗留至五月九日)。
12.「附带行程」不限次数,但将以返回内地任何地区后结束。

过境

13.经香港过境往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可于每次入境时获准在港逗留七天而毋须事先取得进入许可,但他们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事先已预订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
来港工作

因公来港工作的人员

14.内地因公派往驻港国营或合资企业/机构工作的人员,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获授权的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领工作签注。

输入劳工

15.内地工人如欲透过「输入劳工计划」来港工作,其申请必须经由已获得原则性批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递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由受聘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有关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如何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输入劳工申请简介》小册子。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16.「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由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实施,以取代现有的「输入优秀人才计划」和「输入内地专业人才计划」。内地居民(受聘人)如欲根据这项计划来港工作,应填写申请表格ID(C)961(中文版本)或ID(E)961(英文版本)。所有申请必须由受聘人的雇主提出,而有关雇主必须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由受聘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恕不受理。正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人士,不得以递交了「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书为理由,要求延长在港逗留的期限。申请如获批准,入境事务处会签发来港工作进入许可标签,由在港的雇主领取后转交受聘人。受聘人必须向备存其户口登记记录的公安局办事处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适当的赴港签注。详情请参阅《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小册子[ID(C)959]或按此。

在香港院校取得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内地毕业生

17.下列内地学生如在港觅得工作,可申请回港就业。
一九九零年或以后在本港教资会资助的院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或
获批准于二零零五/二零零六学年或以后就读于非教资会资助院校并取得经本地评审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
申请人应填写ID(C)936(中文版本)或ID(E)936(英文版本)。详情可阅有关的资料单张ID(C)946。
来港受训

18.受聘于本港的跨国公司或大型公司的内地雇员或获这些公司资助来港的业务伙伴,可申请来港接受为期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培训。所需证明文件包括培训课程的详情及一份培训合约或协议的副本。

19.因公来港受训的内地居民,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领培训签注。以私人身分来港受训的内地居民,则应把填妥的申请表格ID(C)936(中文版本)或ID(E)936(英文版本)直接寄交或透过其在港的保证人递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尚未获发给旅行证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其英文姓名(汉语拼音)、身份证及户口备查簿的影印本作为证明文件。入境事务处会将培训进入许可标签直接寄交申请人或经其在港的保证人转交给他们。申请人应向内地有关公安机关出示进入许可标签及所需文件,以便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培训签注。

20.已填妥的进入许可申请书应送交下列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2楼
入境事务处收发处

来港就读

21.内地学生可报读:
经本地评审的全日制专上课程;
为期不多于一年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
在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经本地评审的兼读研究院修课课程;及
在内地老师陪同下,由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交换生课程。
申请人应填妥申请表格ID(C)936(中文版本)或ID(E)936(英文版本),并提供其学历及有关院校已予取录的证明文件。尚未获发旅行证件的申请人,须提供其英文姓名(汉语拼音)及身份证和口备查簿的影印本作为证明文件。所有申请均须经由取录申请人的院校(以保证人身份)递交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标签须由在港的保证人领取并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内地备存其口登记记录的公安局办事处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赴港签注。请参阅来港就读的入境政策详情。
来港居留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22.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由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实施。内地居民如欲根据这项计划申请来港居留,应填写申请表格ID(C)981(中文版本)或ID(E)981(英文版本)。详情请参阅《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须知》[ID(C)982(中文版本)或ID(E)982(英文版本)]。

受养人随同来港

 

23.保证人如为获准来港就业或于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的人士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或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其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居住。获准在本地就读人士的受养人,除非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如保证人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工作,其受养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C)962(中文版本)或ID(E)962(英文版本)。其它受养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C)936(中文版本)或ID(E)936(英文版本)。受养人的申请书可与保证人的申请书一并递交,或在保证人抵港后才递交。除保证人的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外,其它受养人的申请,概不受理。请参阅受养人来港的入境政策详情。
居于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

24.超逾170个国家或地区的护照持有人,只要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可按照所持有的适用类别旅行证件来港旅游(包括过境)而毋须申请签证/入境许可证。有关详情,请参阅《你前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时,是否需要持有签证》(ID290A)的小册子。该小册子亦列明那些国家或地区的护照持有人需要事先申领签证/入境许可证才可以来港旅游或过境。

25.居于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来港工作、受训、就读或定居。所有申请将按现行的入境政策及个别情况,予以考虑。

26.至于其它入境签证申请方面,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C)936(中文版本)或ID(E)936(英文版本),然后将填妥的表格按照上文第17段所列地址,直接寄交或透过其保证人递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载列于填表须知ID(C)937(中文版本)或ID(E)937(英文版本)。

27.居于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亦可将适用于其来港目的的申请表格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递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此外,申请人并须向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提交旅行证件,以便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当局能为其签发签证/进入许可。驻京办的地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
邮编100009

28.居于北京以外省/市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直接将填妥的申请表格邮寄香港入境事务处或透过其在港的保证人/咨询人递交。
申请表格派发处

29.申请表格可向香港入境事务处、驻京办入境事务组及香港贸易发展局设于内地的办事处索取。香港贸易发展局内地办事处的地址一览表,载列于附件。
所需的证明文件

30.如把进入许可申请书直接由内地寄交入境事务处或透过在港保证人递交,须提供下列文件:
申请人的旅行证件影印本,须载有他/她的个人数据、旅行证件的签发日期和届满日期(上文第16及第18段所述人士除外);以及
已填妥及贴有申请人近照的申请表格。
31.随同来港的受养人须递交下列文件:
受养人的身分证明文件副本,例如内地居民身分证、旅行证件等;以及
与受聘人关系的证明文件副本,例如结婚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户口簿、独生子女优待证等。
费用

32.由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签证/进入许可的费用为港币160元,须由在港的保证人/咨询人在领取签证/进入许可时缴付。如果申请人在香港并无保证人/咨询人代其缴付费用,便须在寄交申请表格时夹附一张以港元开出的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以缴交所需费用。该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必须由一间在香港有联系银行的银行发出,并注明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33.经驻京办入境事务组处理的签证/进入许可费用如下:普通签证/进入许可人民币170元
过境签证/进入许可人民币90元
有关费用须由申请人在领取签证/进入许可时,以现金或「供银行转账用的支票」缴付。该支票须由一间在北京的银行发出,并注明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处理申请的时间

34.本处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至六个星期以处理一宗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入境事务处在收到申请后,会将认收申请的回条寄给申请人。除非有绝对需要,否则请勿向本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因此举可能会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35.至于向驻京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的申请,如旅游/过境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一般需时三个工作天处理,而其它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则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至六个星期处理。驻京办入境事务组在收到申请后,会将认收申请的回条寄给申请人。

查询

36.如有查询,请致电(852)28246111或以传真方式(852)28777711或透过电邮:enquiry@immd.gov.hk向香港入境事务处提出,或可致电(8610)66572880内线033或以传真方式(8610)66572823向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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